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http://www.testrust.com 来源:国家认监委 时间:2008-07-15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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