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领域对电源需求不断增加,全球电源产品产量逐年上涨,电源对电能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各方的关注。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相继制订关于电源能效限值的强性要求,中国也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电源强制性国家标准。
中国是目前电源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对各国能效标准相关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了解,是帮助企业顺利拓展海内外市场。详细>>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国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效标识,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式样和规格。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在中国销售时要求在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产品应根据能源消耗或者能源使用量分为1-5等级,等级为1的代表该产品节电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详细]
美国环保署(EPA)于1992年发起能源之星标志计划,旨在帮助消费者选购更高能效的电子电器产品,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加贴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必须满足美国能源部(DOE)和环保署(EPA)规定的能耗指标要求。美国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志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美国联邦政令,加贴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能源之星”虽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是全球影响最广泛的认证计划,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详细]
“能源之星”项目由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能效办公室负责管理。而绝大部分的地方立法机构都将“能源之星”的技术要求转化为本地区的节能行为规范,由各地政府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Natural Resources Canada)负责监督实施。[详细]
欧盟委员会与美国环保署于2000年12月达成能源之星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进行了再修订。根据协议,欧盟设备制造商经过注册申请可以自愿使用“能源之星”标志。欧盟能源之星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进出口商以及零售商以自愿的方式,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签,通过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可以被优先考虑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详细]
澳大利亚两个州新南威尔士州与维多利亚州最先引入“Energy Rating”能效标签,后来引入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目前可申请能效标签和MEPS的洲有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澳大利亚能源市场的国家政策和管理机构是部级能源理事会(MCE)。该能效标签旨在帮助消费者在公平的基础上比较国内市场上产品的能耗水平以及鼓励制造商提高产品的能耗性能。[详细]
韩国能效标准与标签制度始于1992年,2010年6月16日,韩国知识经济部颁布了《能效标识和标准规定》,对韩国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遵守的能效标准与标签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产品应根据能源消耗或者能源使用量分为1-5等级,对能源消耗过度以及普及率较高的产品,要加贴能效等级标签(1级为最节能产品)。此外,产品应符合最低能效标准(MEPS,即第5等级),否则禁止生产和在市场销售,目前韩国已经对35中产品实施了最低能效标准(EMP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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