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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政府和消费者逐渐认识到快速发展过 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气候变化等问题 的严重性,各种环保法规和标准陆续出台,对于电 子电器产品制造商而言,从整个供应链层面上进行 “绿色环保”管理,为企业跨入市场准入门槛提供 必要的条件。以下对最新绿色环保 法规进行了研究,以及对电子电器产品供应链应对措 施进行了论述,为企业绿色环保法规应对提供参考。

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主要环保法规

环保法规

欧盟WEEE指令

欧盟在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2002/96/EC《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规范了电子电气产品废气与回收,该指令在2005年8月13日便已经生效。2012年7月24日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修订版2012/19/EU,并且在2013年8月13日生效,在2014年2月16日正式开始执行,其中增加了医疗设备的回收率以及再利用率要求,2015年8月15日到2018年8月14日,各类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在再用率分别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5%。2018年8月15日起,原来的10大类废气电子电气设备简化为6类。

电子电气设备种类、设备回收率及循环再利用率

2012/19/EU 2018年8月15日起电子电气设备种类、设备回收率及循环再利用率

欧盟RoHS指令

欧盟2002/95/EC号指令,指《关于在电子电气 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 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八大类 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铅、镉、汞、六价铬、 多溴联苯及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RoHS2.0 2011/65/EU对上述核心内容继续体现,产品范围从8 大类扩展为11大类。

2015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5/863号 指令,修订了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Ⅱ中 的受限物质清单,加入4项邻苯,实施日期:2019年 7月22日(针对所有的电器设备),2021年7月22日 (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RoHS指令有毒有害物质 提出限制的同时,也提供了豁免条款,RoHS2.0沿用 及更新了附件Ⅲ的豁免条款,还针对医疗和监视控 制设备增加了附件Ⅳ的豁免条款。截至2015年6月, 附件Ⅲ豁免条款共41条,附件Ⅳ豁免条款共42条。 RoHS2.0还强调了技术文档与CE标志,在加贴CE标 志之前,产品需要提供符合性申明以及技术文档, RoHS协调标准EN 50581:2012指导制造商制作符合 要求的技术文档。

中国RoHS指令

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国 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39 号令)于2007年3月1日生效。2016年1月6日,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 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该办法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9号令同时废止。

中国 RoHS采用“两步走”方式实施。第一步标识要求进 入市场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说 明有害物质元素含量,含量低于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则在产 品上打“绿标”,反之,则需要标“橙标”,还应 在产品说明书内提供超标部件名称、有毒有害物质 名称和含量,具体标识要求与方法参照SJ/T 11364- 2006《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第二步限量指的是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 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需要符合限量要求。 2010年5月18日,国家认监委与工业与信息化部联 合发布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对公布的目录内产品计算 机、显示器、打印机、电视机、移动终端及固定电 话机6种整机产品采用国家统一的规范进行认证。

欧盟REACH法规

(EC)No 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 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 REACH法规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不同类 型的产品,REACH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告知” 要求对于物品类产品,但产品中存在高度关注物质 (SVHC)候选物质,浓度超过0.1%时,则进口商或 制造商必须将此信息传递给产品接受者,以确保产 品被安全使用。“通报”要求是指:当下述3个条件 同时满足时,物品制造商或者进口商需要向欧盟化 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物质信息等,以确保产品 继续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告知”和“通报”所依据的SVHC候选清单,截止2015年12月17日,共 出台14批168项SVHC候选物质。REACH“限制” 要求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产品 中不得含有REACH附录XVII中限制的物质,2009年 起,REACH多次对限制物质清单进行了修订,截止 2016年1月14日,限制物质包含64类。

中国REACH法规

中国REACH始于2010年1月19日,中国环境 保护部发布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 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法规于2010 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前必须办 理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证。此法规类似于欧盟REACH法规,可理解为中国 REACH法规。

欧盟电池指令

2013年电池指令修订为2013/56/EU,于2013年 12月30日生效,该指令要求

1)有害物质含量:

  • (1)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 5%的电池及蓄电池出 售;
  • (2)禁止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 售,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用灯和医 疗设备;
  • (3)新电池指令扩展了原先的禁令,禁止 含镉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含镉的用 于无绳电动工具的蓄电池;
  • (4)新指令也禁止销售 汞含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
  • 2)电池回收标识与有害

    物质标识要求:所有电池和蓄电池应按图2进行标识。

    中国电池法规

    中国《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1997 年发布,采用分步走的方式,首先低汞,最终无 汞,“低汞”即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质量的 0.025%,“无汞”即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质量 0.000 1%。

    自2001年1月1日起,凡未标注汞含量(如 注明“低汞”或“无汞”)的电池(含与用电器具 配套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GB 24427-2009 《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铅含量 的限制要求》和GB 24428-2009《锌-氧化银、锌- 空气、锌-二氧化锰纽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 求》,这两项标准均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

    锌-氧化银、锌-空气、锌-二氧化锰纽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

    欧盟包装指令

    1994年12月12日,欧盟颁布了94/62/EC指令, 并于1997年全面实施,该指令对包装材料的各环节 提出了要求和应达的目标。其中,指令第十一条规 定有害物质限制,四种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 铬)含量质量分数之和不得超过100×10 -6 。2004年 2月21日,欧盟颁布了94/62/EC的修正案2004/12/ EC,该修正案规定包装整体应符合最低回收率 60%,最低再循环率55%,同时也规定了具体包装材 料最低再循环率的要求:玻璃60%、纸和纸板60%、 金属50%、塑料25%及木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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