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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ACH法规新添加铅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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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REACH法规新添加铅限量要求
    CNAS认可项目:是
  • 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836/2012,以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添加关于铅的限量要求。 加入了第63条铅的限制,如下所示: 1.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2. 针对第1点: (i)“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包括: (a) 手镯、项链和戒指; (b) 贵重珠宝; (c) 腕表和腕带; (d) 胸针和袖口。 (ii)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3. 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使用,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分。 4.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 (a) 理事会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2、3和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b) 钟表的内部消费者不可触及的部件; (c) 非合成或再重造的贵重和半宝石(CN 码7103,条例(EEC)No 2658/87),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 搪瓷,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宝产品和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 6. 在2017年10月9日前,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刘俊健 营业主任(纺织物料部) 电话: +86 769 8111 9888 ext 8733 STC 客服热线: 400-886-8338 传真: +86 769 8111 9009 手机: +86 13925730302 电邮:leo_liu@hkstc.com.cn 网址:www.dgstc.org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南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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