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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玩具市场准入相关法规、最新法规、加拿大玩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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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
    CNAS认可项目:是
  • 现行的加拿大法律体系主要沿用了英国普通法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议会和各省议会都有权制订法律。联邦议会针对宪法划分的事务为整个加拿大制订法律(通常是先颁布法案,然后依据此法案来批准一些条例以保证法案得以实施);同时,各省议会也可以在划定的立法事务权限的范围内颁布一些地方法规。且省议会颁布的法规不能与联邦议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就玩具行业而言,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安全局(其前身为产品安全局)管理和执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第I部分和附录I。 《危险产品法案》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禁止类产品”是指严格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和产品;“限制类产品”是指只有当某产品完全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才允许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的产品。 相应地,玩具产品也被分成两类:“禁止类玩具产品”和“限制类玩具产品”。大部分玩具产品是“限制类产品”(详见法案附录I的第二部分),即需要达到《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有关要求。 禁止类玩具产品主要包括(详见法案附录I的第一部分): ●Yo-Yo球; ●噪声强度超过100 dB的玩具; ●玩具表面涂层材料的锑、砷、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超标,即20℃下在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 ●玩具表面涂层材料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表面涂层材料的铅含量超过90 mg/kg的儿童家具、婴儿瓶、铅笔和画笔等; ●含有四氯化碳、甲醇、石油馏出物、苯、松脂、乙醚等有毒物质,同时这些物质可能被小孩接触到或可能从破裂处泄漏出来的产品,如充液的棒、项链等; ●用植物种子作填充物的玩具; ●用植物种子作发声物的供3岁以下小孩玩耍或作填充材料的玩具; ●大块面积能导电的或风筝线是导电体的风筝; ●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脂婴儿奶瓶; ●含有活微生物的婴儿产品,如出牙器和安抚奶嘴; ●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其中含有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机溶剂,在使用中会直接进入口中; ●儿童珠宝首饰中总铅含量超过600 mg/kg并且可溶性铅超过90 mg/kg。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是加拿大有关玩具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法规,它既有技术要求也有测试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标签要求、机械危害、燃烧危害、毒性危害、电/发热危害、微生物危害和特殊产品。 在CCPSA实施后,HPA所规定的禁止类产品目录将被其取代,目前HPA下属的实施条例也将转为CCPSA的实施条例。具体到玩具方面,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包括原有玩具条例的要求,并加入了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3、7、8、9、10和21项。《表面涂层材料条例》将进行修订,以加入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2和18项。《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将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42项继续实施,以限制儿童珠宝首饰中的铅限量,即总铅不得超过600 ppm,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ppm。目前这两个条例都还没实施。 此外,加拿大某些省还各自颁发了一些地方法规。如马尼托巴省的《公众健康法案(C.C.S.M.c.P210)》下的《床内填充物,座椅和填充产品条例》、安大略省《技术标准和安全法案,2000》下的《安大略条例218/01 软垫和填充产品》、魁北克省的《软垫和填充产品的规定(R.S.Q.,c.M-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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