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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CE-EMC(电磁兼容指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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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1. 适用范围:
电磁兼容性指令——89/336/EEC,92/31/EEC :适用于容易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电磁干扰的仪器设备。
2. 基本定义:
1) 仪器设备”(Apparatus):所有的电器,电子仪表及装有电器元件或(和)电子元件的装置和设备。
2)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是指任何足以减损仪器、器械、机器设备或装置的部件的功能的任何电磁现象,电磁干扰也可以是电磁嗓音、无用的讯号或在传播介质自身中的一种变化。
3)“抗扰性” (Immunity):是指在电磁干扰存在的情况下,机器设备或装置的部件能正常运行不会降低质量的性能。
4) “电磁兼容”(Electromagnetic conpatibility):是指仪表、器械、机器设备或装置的部件在电磁环境里能良好运行,并对任何事物都不会造成不能容忍的电磁干扰的性能。
3. EMC指令要求
1)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和长途电讯设备,以及其他仪器设备按规定用途正常运行的允许水平;
a)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
b)工业制造设备
c)移动式无线电设备
d)移动式无线电通讯工具和商用无线电话设备
e)医学和科学仪器设备
f)信息技术设备
g)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设备
h)航空和航海无线电仪器
i)电化教学设备
j)电信网络和仪器设备
k)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发射机
l)电灯和日光灯
2)仪器设备对电磁干扰具有足够的内在的抗扰水平,使其能按预定条件正常运行。
4. EMC指令覆盖下的协调标准作简要:
EMC指令覆盖的协调标准约200个:分为基础,通用标准,产品类标准,专用产品标准4类:
1)基础标准:描述了EMC现象,规定了EMC测试方法,设备,定义了等级和性能判据。基础标准不涉及具体产品。
2)通用标准:按设备使用环境划分,当产品没有特定产品类标准可以遵循时使用通用标准进行EMC测试,为使设备正常运行也要满足这类标准要求。
通用标准中主要四项:
EN50081-1:1992电磁兼容 通用发射标准 居住、商业、轻工业环境
EN50081-2:1993电磁兼容 通用发射标准 工业环境
EN50082-1:1992电磁兼容 通用抗扰度标准 居住、商业、轻工业环境
EN50082-2:1995电磁兼容 通用发射标准 工业环境
工业环境指具有独立中压配电变压器的环境(欧盟为6KV-400KV,3相)
3)产品类标准:针对某种产品系列的EMC测试标准。往往引用基础标准。但根据产品特殊性提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