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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 E/e-Mark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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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类别:认证机构
认证服务类别:产品认证
- 轮胎Emark认证依据标准:
轿车轮胎 ECE R30
卡车/轻卡轮胎 ECE R54
摩托车轮胎 ECE R75
轮胎Emark认证标签法规。噪声测试、滚动阻力、湿地抓地力、雪地抓地力 ECE R117
轮胎Emark认证主要检测项目
轮胎尺寸检测
负荷/速度耐久试验
胎面磨损标志检测
制动和跑偏试验(临时备用轮胎)
粘合性测试(临时备用轮胎)
轮胎Emark认证特殊要求
速度超过300m/h的子午线轮胎,轮辋前标记“R”必须用“ZR”代替,同时推出速度符号Y及相应的负荷指数,该使用说明必须在括号内标出,如“(95Y)”
轮胎生产日期必须在有效日期之内,并采用国际通用四位代码表示。
轮胎磨损标记至少为6个,间隔几乎相等并位于主花纹沟内。轮胎直径为12以下的,采用四横排胎面磨损标记。
轮胎上应标记认证标志。
从2012年11月起,欧盟新的标签指令2009/1222/EC正式生效,这将要求制造商对燃油效率、湿路附着力和噪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
根据指令要求,今年11月之后进入欧盟销售的轿车胎、轻卡胎、卡车胎及公共汽车轮胎必须加贴标签,标示出轮胎的滚动阻力、噪声和湿抓着力的等级。该指令还对这三方面性能的最低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性能最佳的为A级,最差的为G级,达不到最低限定值(即F级以下)的轮胎不得在欧盟境内销售。不过,今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轮胎届时不必加贴标签,仍可在欧盟销售。
目前欧盟本土生产的轿车胎滚动阻力平均在E级,湿抓着力在C级,噪音指标在72左右;卡车胎及公共汽车轮胎的滚动阻力一般在C-E级。虽然中国轮胎平均水平比欧盟低了一至两个档次,但欧盟对中国轮胎的测评仍给出了正面评价,他们对中国轮胎产品还是有信心的。
机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轿车胎滚动阻力多为E、F级,大部分可达到欧盟第一阶段的最低要求,但有相当比例的没能达到欧盟第二阶段的最低要求。据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约30%的载重胎达不到欧盟第一阶段滚动阻力的最低要求,70%达不到欧盟第二阶段滚动阻力的最低要求。综合来看,全国36%尚未满足欧盟第一阶段标准,50%不满足欧盟第二阶段的要求。
目前,我国轮胎40%以上出口,欧盟已超过美国成为我国汽车轮胎企业第一大出口市场。随着欧盟轮胎标签指令实施日益临近,生产企业需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出口欧盟的轮胎企业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研读欧盟轮胎的相关新法规,积极制定相关应对措施,从轮胎配方、设计、质量管理等多方入手,提高产品质量,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项目的检测平台,并从生产工艺上改进技术,积极提高产品环保性能;同时加快开发国外新兴市场,特别是东盟、印度等和我国签有自贸协定的国家,推行“多元化”战略,以降低轮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风险。
二是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REACH法规、《轮胎标签法规》的跟踪,发挥信息及技术优势,做好对输欧轮胎企业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是相关标准制定的部门也应加快跟进欧盟《轮胎标签法规》、REACH法规的实施进度,在轮胎技术领域建立并实施与国际法规接轨的新规范,以提高我国汽车轮胎安全性和国际竞争力。
E/e Mark认证
E编号
e编号
应用范围
E-mark是车载产品的认证
E/e Mark认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E编号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应用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之外车辆。
汽机车零部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mark是车载产品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