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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油烟检测
    CNAS认可项目:是
  • 油烟是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根据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 、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1、排放油烟的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即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3、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的污染物浓度。

    5、饮食业产物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二 检测项目及限值

    1、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

    油烟浓度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2、油烟净化设备的低去除效率

    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3、相关限值:饮食业单位的油烟高允许排放浓度均为每立方米2mg毫克。

    基准灶头数1到2个为小型,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60%;

    基准灶头数3到5个为中型,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75%;

    基准灶头数6个以上为大型,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85%。

    三 执行标准、检测方法及相关标准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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