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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
医疗污水主要是从医院的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片照相室和手术室等排放的污水,其污水来源及成分十分复杂。医院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8 悬浮物(SS)浓度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A(Bq/L) 1
24 总B(Bq/L) 10
25 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