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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VHC介绍
SVHC即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的缩写,是欧盟REACH法规规定的一类有害物质。
SVHC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危险特性(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2、候选物质清单
候选物质清单=SVHC清单
REACH法规将SVHC定为授权物质(REACH附件XIV)的候选物质。
3、责任和义务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以下三类: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SVHC的企业及制造含SVHC的产品的企业有不同的责任义务。
物质:当SVHC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配制品:当SVHC是配制品中的一种组成物质且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物品:当物品中含有SVHC时,主要有通报和信息传递两大责任义务。
4、通报条件: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企业可豁免通报:
(1)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预期情况下使用(包括废弃处置等)能提供措施确保含有的SVHC物质不会露于人类或环境,则不需要履行通报义务,但应给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
(2)有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已为该物质的该用途完成注册。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非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5、SVHC清单
SVHC清单一般每年更新两次。现SVHC清单共有31批,总计共241项物质。
SVHC清单更新历程:
SVHC第一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2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批清单(13项)于2010年1月13日和2010年3月3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七批清单(13项)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八批清单(54项)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九批清单(6项)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批清单(7项)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一批清单(4项)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二批清单 (6项)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三批清单 (2项)于2015年06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四批清单(5项)于2015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五批清单(1项)于2016年0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六批清单(4项)于2017年01月12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七批清单(1项)于2017年07月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八批清单(7项)于2018年01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九批清单(10项)于2018年06月2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批清单(6项)于2019年01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一批清单(4项)于2019年07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二批清单(4项)于2020年01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三批清单(4项)于2020年06月2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四批清单(2项)于2021年01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五批清单(8项)于2021年07月0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六批清单(4项)于2022年01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七批清单(1项)于2022年6月1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八批清单(9项)于2023年1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十九批清单(2项)于2023年6月14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三十批清单(5项)于2024年1月23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三十一批清单(1项)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公布生效
6、应对方法
现在,欧盟对境内流通的产品严格执行REACH法规,即欧盟境内产品必须履行REACH法规的各项义务,才能合法生产或进口。而SVHC是REACH法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提供产品中的SVHC信息即违法了REACH法规。违反法规的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罚款甚至被监禁。
(1)SVHC检测
SVHC检测是指通过化学分析的手段分析产品中是否存在SVCH以及其含量的一种方法。
a.操作便捷简单:企业仅需向检测机构提供样品,后续由检测机构完成。
b.周期短:检测一般需要3-5天完成,企业可尽快提供给进口商相关检测报告用以证明产品符合REACH法规。
c.检测成本高,增加企业管理成本:通过检测方式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尤其当SVHC物质不断增加,会增加巨额检测成本。
d.产生重复检测:因缺乏供应链信息传递,在供应链内不同层次中,对同种材料进行同样的检测,产生重复检测。
(2)供应链信息管理调查
供应链信息调查管理是对供应链上的所有相关信息(如SDS,检测报告等),进行收集、整理、存储、传递。
a.便于管理材料信息:良好的供应链信息调查管理能帮助企业充分了解产品中每个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基本信息;
b.溯源性强:良好的供应链信息调查管理能对出现有害物质的外购件及时有效地溯源;
c.降低成本:通过供应链信息管理,可以了解产品中做过SVHC检测的材料零部件,从而减少重复测试,并减少重复测试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d.企业观念淡薄: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对建立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不明确,推广建立供应链信息管理难度较大;
e.配合程度要求高:同时,信息的收集需要上游企业的配合,上游企业的能力及配合程度都制约着供应链信息的管理。
(3)自我申明
自我声明是对自己产品中SVHC的存在情况及REACH法规合规情况的自我保证。企业需对提交的申明负责,不得盲目或草率签署。
a.制作简单:企业只需准备一份签署的文件申明即可。
b.文件准备繁复:企业应做到有效的产品有害物质供应链风险控制,并配合适当的检测,准备好合规文件资料,使得签署内容有效、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