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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雾和热控制系统CE认证(欧盟强制认证)-简介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在烟和热控制系统上加贴CE标志不但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建筑产品指令(CPR 305/2011/EU)及其相关标准(欧洲协调标准EN 12101-1)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和消费者保护。而且可以合理规避贸易技术壁垒,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并打开其他国际市场。
注:欧盟建筑法规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全面取代欧盟建筑产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 106/89/EEC, 并且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烟雾和热控制系统CE认证 – EN 12101-1 – 需要符合的产品指令和协调标准
A.产品指令:建筑产品法规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B.欧洲协调标准:
EN 12101-1:烟雾和热控制系统第1部分:烟雾屏障规范
EN 12101-1:Smoke and heat control systems -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smoke barriers;
烟雾和热控制系统CE认证 – EN 12101-1 – 涉及的产品范围:
EN 12101的本部分规定了防烟栅的产品性能要求、分类和试验方法,防烟栅包括防烟栅本身,有或没有相关的激活和驱动装置,设计用于烟雾和热控制系统。本标准仅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屏障,即不适用于由部分建筑物结构构成的屏障。本标准规定了防烟屏障系统的试验方法和一致性评估。
烟雾和热控制系统CE认证-EN 12101-1 –认证流程:
1、确定需要认证的产品类型,提交申请
2、确定欧洲产品指令,烟和热控制系统需符合新的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 305/2011/EU
3、确定欧洲协调标准,烟和热控制系统需符合协调标准EN 12101-1
4、根据CPR指令和协调标准EN 12101-1进行测试评估,欧盟公告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体系3进行测试认证
5、获得由欧盟公告机构颁发的测试报告和证书
6、发放产品性能声明(Declaration of Performance)
7、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带公告机构编码的CE标志
8、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
烟雾和热控制系统CE认证-EN 12101-1 –相关标准
EN 1363-1,耐火试验-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363-2,耐火试验-第2部分:替代和附加程序。
EN 1634-3,门和百叶窗组件的耐火试验-第3部分:防烟门和百叶窗。
prCEN/TR 12101-4,烟雾和热控制系统-第4部分:烟雾和热通风用已安装SHEVS系统。
EN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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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JJ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