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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管道CE认证(欧盟强制认证)-简介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在排烟管道上加贴CE标志不但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建筑产品指令(CPR 305/2011/EU)及其相关标准(欧洲协调标准EN 1366-8)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和消费者保护。而且可以合理规避贸易技术壁垒,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并打开其他国际市场。
注:欧盟建筑法规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全面取代欧盟建筑产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 106/89/EEC, 并且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EN 1366-8: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第8部分:排烟管道
A.产品指令:建筑产品法规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B.欧洲协调标准:
EN 1366-8: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第8部分:排烟管道
EN 1366-8:Fire resistance tests for service installations - Part 8: Smoke extraction ducts;
排烟管道CE认证 – EN 1366-8 – 涉及的产品范围:
本文件本部分规定了测定排烟管道耐火性的试验方法。仅适用于在发生火灾时从防火分区穿过另一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它代表完全发展的火灾暴露。
本试验方法仅适用于通过EN 1366-1(管道A和B)规定的适当期限试验的耐火管道。对于管道A,耐火排烟管道的一项要求是在300 Pa的压力下,如EN 1366-1中所述,当按照EN 1366-1进行试验时,管道压力增加至500 Pa。为了进行本文件中所述的试验,管道称为管道C。
本试验设计用于覆盖垂直和水平排烟管道。但是,如果已按照EN 1366-1对特定系统进行了水平和垂直试验,则无需按照本方法对通风系统进行评估,前提是已按照本方法进行了水平方向的试验。但是,如果实际使用的系统仅用于烟雾提取系统的垂直应用,则需要按照该方法在垂直方向上对其进行测试。
本试验方法仅适用于由不可燃材料(欧洲A1和A2级)制成的管道。
它仅适用于四边风管;单面、双面和三面风管未覆盖。
排烟管道CE认证-EN 1366-8 –认证流程:
1、确定需要认证的产品类型,提交申请
2、确定欧洲产品指令,排烟管道需符合新的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 305/2011/EU
3、确定欧洲协调标准,排烟管道需符合协调标准EN 1366-8
4、根据CPR指令和协调标准EN 1366-8进行测试评估,欧盟公告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体系3进行测试认证
5、获得由欧盟公告机构颁发的测试报告和证书
6、发放产品性能声明(Declaration of Performance)
7、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带公告机构编码的CE标志
8、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
排烟管道CE认证-EN 1366-8 –相关标准
EN 1363-1:1999,耐火试验-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366-1:1999,服务设施的耐火试验-第1部分:管道
prEN 1507,建筑物通风.矩形截面金属板风管.强度和泄漏要求
EN ISO 5167,通过插入圆形横截面管道中的压差装置测量流体流量
EN ISO 13943:2000,消防安全-词汇(1so 13943:2000)。
ISO 5221,空气分配和空气扩散-空气处理管道中空气流量测量方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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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JJ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