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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2010) | |||
序号 | 名称 | 摘要 | 备注 |
1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 | |
2 | 基本要求 | 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2、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排放物标准 3、生产企业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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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内容 | 原料的来源和处理的要求 1、木材原料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规定 2、进口木材应来自于可持续森林,国产木材应符合我国林业法的规定 3、木材和其他非木材植物原料处理过程不得使用有机卤化物、煤焦油、杂酚油、有机锡化合物、铬和砷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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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和涂料的要求 1、产品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HJ/T 220的要求 2、地板产品使用的涂料应为紫外光固化涂料 3、除地板外其他产品使用的涂料,水性涂料应符合HJ/T 20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应符合HJ/T 414的要求 |
HJ 2541-2016代替HJ/T 220-2005 HJ 2537-2014代替HJ/T 20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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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要求 1、产品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释放率不得超过0.5mg/(m2.h)(72h) 2、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单板饰面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2mg/m3 |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按照附录A的方法进行测试 2、甲醛释放量按照GB 18580-2001的气候箱法进行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