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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具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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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机构类别:认证机构
    认证服务类别:产品认证
  • 一款燃器具产品如果要出口到欧盟,在该燃器具产品投放欧盟单一市场或投入服务前必须考虑该产品适用哪些欧盟指令,比如燃器具指令GAR、低电压指令LVD(如果产品含有电气部分)、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如果产品含有电子线路)、锅炉能效指令BED(如果产品是燃气锅炉、壁挂炉或两用炉等)。然后考虑分别用什么样的产品评估模块和由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实现产品标记CE标志,最后才考虑适用哪些具体的产品技术标准。

        燃气具CE认证适用的欧盟指令

      燃气具指令——毋庸置疑,燃气具产品肯定适用欧盟燃气具指令(GAR)。燃气具指令包括的产品范围为:以气体燃料为主要能源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及用于这些器具的安全控制部件或组件,如果器具含有水来工作,则水正常工作的温度不超过105OC。纯工业过程用途的燃气燃烧设备不属于燃气具指令范围。

      锅炉能效指令——以液态燃料或气态燃料为主要能源、以水为热传递媒介、额定输出功率在4kW和400kW之间的器具为锅炉能效指令的产品范围。一般燃气热水器、热气壁挂炉都适用锅炉能效指令。

      低电压指令——额定输入电压在50~1000Vac或75~1500Vdc的普通电器产品均应适用低电压指令的要求。燃气具产品如果使用了市电给控制电路供电,则该产品同时也要满足低电压指令即电气安全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指令——普通电器产品均适用电磁兼容性指令。燃气具产品如果使用了控制电路控制燃气供给,不管这个控制电路是由市电还是干电池供应电能,产品都应该满足电磁兼容性指令的要求。

      燃气具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块和由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

      燃气具指令——燃气具指令包含的评估模块有六个,分别称之为:模式B、C、D、E、F和G。由这些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有五种,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厂商的选择,五种评估程序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取得CE认证。以流程图的方式可以右上角的图表示。

      锅炉能效指令——类似于燃气具指令,但少了模式F和G。共有四个模块:模式B、C、D和E,三个由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B-C、B-D和B-E。

      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均可以适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取得CE标志,但要有相关的产品技术资料备查。

      燃气具产品符合性评估所用的具体技术标准

      燃气种类:EN 437

      家用燃气灶具、烤箱:EN 30

      户外烧烤炉:EN 498、EN 484

      户外器具:EN 497

      取暖器:EN 449、EN 461、EN 1596、EN 14543、EN 509、EN 613、EN 1266、prEN 14829、EN 13278

      卡式炉及类似器具:EN 521

      家用热水器:EN 26、EN 89

      中央取暖锅炉:EN 13836、EN 677、EN 625、EN 656、EN 297、EN 483、EN 303

      大型商用炊饮设备:EN 203

      燃气安全控制部件:EN 298、EN 161、EN 125、EN 12067、EN 1106、EN 257、EN 126、EN 88、EN 1854、EN 13611、EN 1643、EN 12078

     

    CE认证 

     

    根据欧盟产品安全法规,凡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市场上销售的燃气具产品,都必须通过CE认证,即符合欧盟燃气指令90/396/EEC 的相关要求。

    燃气具产品的CE 认证,整个过程都必需在第三方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下监督执行。通过认证的的产品必须加贴CE 标记,并要求在CE字母后附上负责工厂生产质量的公告机构的代码。  

      一个产品在投入欧盟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之前,产品标记CE标志,往往涉及多个欧盟指令的要求,燃气具产品也不例外。比如,燃气烧烤炉和燃气灶具必须满足燃气具指令(GAR)的要求;使用市电的电子控制燃气烤箱必须满足燃气具指令(GAR)、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性指令(EMC)的要求;使用市电的电子控制燃气热水器和电子控制燃气锅炉必须满足燃气具指令(GAR)、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和锅炉能效指令(BED)。所以,一款燃器具产品的CE认证要考察以下三个问题:

      1. 产品适用哪个或哪几个欧盟指令?

      2. 这些欧盟指令规定的产品评估模块和由评估模块组成的产品评估程序是怎样的?

    3. 产品需要分别符合哪些欧盟协调标准才可以当然地认为分别满足了这些欧盟指令的要求?

     

    CE认证流程

     

      1、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 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15、周期性工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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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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