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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危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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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住房检测鉴定工作会议纪要

    沪房安监检[2016] 26 号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检测鉴定相关工作,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召集各房屋检测单位 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就各类房屋检测单位接收委托对农村住房开展检测鉴定工作遇到的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工作流程和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见  :

    一、农村住房检测鉴定工作应符合《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有关精神和《关于农村危旧房屋检测工作指导意见》(沪房检【2010】55号〉的有关要求 。

    二、鉴于农村住房检测鉴定的基础条件和检测鉴定目的存在差异性,各房屋检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JGJ / T363-201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和《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CECS:2012),但应该在检测报告中具体明确依据的标准。

    三、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住房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翻建等管理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来负责。房屋检测单位接受委托之前,应要求委托人向镇(乡)人民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四、各房屋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对农村住房进行检测鉴定前,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向房屋检测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农村基地使用证和身份证等相关房屋权属、 村民身份证明,非产权人或非宅基地使用人还应提供权利人的委托书。

    五、本市房屋检测鉴定技术服务取费方式为市场化取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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