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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77 号令)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相关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的技术咨询机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或填写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承担技术咨询的机构应具有社会区域或社会服务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资质。 按照建设工程周边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对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实施分类管理。采用的幕墙玻璃全部竖直,且其光反射影响分析范围内无住宅、学校、养老院、医院或道路交通干线等敏感目标的工程,可填写分析表;其他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编制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