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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3条(选址要求)
托育机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不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四)3个班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在居住、就业集中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试点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点)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2.幼儿生活用房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2)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为托育机构用房。??
(3)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为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不低于B1级。??
3.托育机构出入口处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且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4.宜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体坠落等风险
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