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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拆除在建住宅工程的管理,现就拆除在建住宅工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未交付使用的在建住宅工程(包括与之配套的公建工程),凡因质量、房型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须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制定拆除方案,并在办妥消防、安监等有关手续后,报市住宅发展局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拆除。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审同意后,需向当地区、县政府(建委)报告备案。
二、对申请拆除的在建住宅工程,市住宅发展局要从严审核,并会同区、县住宅发展局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分析原因。凡已审核同意拆除的在建住宅工程,要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和资料归档工作。
基地全部在建住宅工程拆除的,应吊销其基地代码。部分拆除的,应在其基础材料档案中予以注明。
三、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住宅建设的质量负有直接法律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监理等有关单位均应各负其责。对确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在建住宅拆除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拆除因质量、房型等原因影响市场销售的在建住宅,对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建造高质量的住宅有积极的意义。为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已同意拆除的在建住宅工程,未经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五、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的拆迁工作,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