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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型污染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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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GB
    CNAS认可项目:否
  • 2022年2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环办监测函(58号)文“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中“五项、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的四十七条提出新染污物的调查检测”。        

    2022年12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清单明确了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清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污染物监测服务适用于土壤污染监测、水污染监测、生物污染监测、海洋污染物检测等环境污染监测。

    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目前逐步被纳入环境监管对象。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四大类:一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是内分泌干扰物,三是抗生素,四是微塑料。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PFOA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PFHxS类)、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抗生素(GB 21903)、已淘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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