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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sure equipment (PED)
Directive 2014/68/EU是欧盟众多指令中针对承压设备的指令,对承压设备基本安全要求(ESRs)做了规定,保持了欧盟承压设备的现有安全水平。其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和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估。
1. 基本安全要求(按PED指令附录I)
PED指令附录1 是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内容有:
设计 (例如:强度,可靠性);
加工 (例如:组件的加工);
检验 (例如:压力试验,验收);
标记/验收标识 (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
运行指南;
材料: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EMA)、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PMA)
具有约束力的基本要求:
制造厂商应按照PED要求,在开始设计时负责任的进行危险性分析,以便查明该压力装置在有压力条件下的危险性。为此应防止组件或容器外壳由于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危险,以及由此使介质外溢等。所以,危险性分析是组件设计的基础。
压力装置在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安全性,特别是在当制造厂商预料到的或者事先规定的运行条件时,下面所列为应考虑的问题:
危险性的减少或清除(结构总体设计,材料选择,加工);
在危险性得不到清除时,保护措施的应用(主要采用安全装置);
有关在残留危险性运行的讲解(在运行指南中说明);
所采用的标准必须按下列要求:
—经考验的标准;
—欧洲材料许用或
—专家鉴定许用规定。
PED指令给出材料的最低要求,例如相应的性能和韧性指标,查找压力容器的条例中必要的试验压力的较高数值范围为:
—室温下为最高许用压力的1.43 倍;
—设计温度下构件最高负荷的1.25 倍。
2. 按PED指令附录Ⅱ承压设备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进行操作。
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识。
1) 设备类型
压力容器
蒸汽锅炉
管道
2) 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
3) 流体族群
族群1——危险性流体:易燃、易爆、有毒、和高氧化性
族群2——非危险性流体:族群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
4)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公称尺寸DN
5)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
根据以上信息,参照《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制造商可以确定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然后在选定分类图中,根据设备的最高许用压力PS和容积V/公称尺寸DN,标出坐标点,从而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别。
承压附件既可按压力容器也可按压力管道分类,二者中取其相关的一种。当容积和公称尺寸都被认为相关时,承压附件的类别应取其中的最高类别。
安全附件一般被归为IV类,但是作为特列,一些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可采用与其所保护设备相同的类别。
风险等级划分依据
设备类型 |
流体状态 |
流体族群 |
附录II图表 |
压力容器 |
气态 |
族群1 |
表1 |
族群2 |
表2 |
||
液态 |
族群1 |
表3 |
|
族群2 |
表4 |
||
蒸汽锅炉 |
|
|
表5 |
压力管道 |
气态 |
族群1 |
表6 |
族群2 |
表7 |
||
液态 |
族群1 |
表8 |
|
族群2 |
表9 |
3.按照PED指令附录III的合格评定方法
I-IV类设备评估模式选择:
风险等级 |
批量生产 |
单件生产 |
||
常规检验 |
质量保证 |
常规检验 |
质量保证 |
|
I |
A |
A |
A |
A |
II |
A1 |
D1或E1 |
A1 |
D1或E1 |
III |
B+C1 |
B+E或H |
B1+F |
B1+D或H |
IV |
B+F |
B+D或H1 |
G |
H1 |
1)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包括:承压设的总体描述、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采用的标准清单、检验结果、试验报告等。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 标志并提出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此模式不需要授权机构(Notified body) 执行评审。
2)模式A1: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除模式A 要求外, 由制造商执行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除CE 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
3) 模式B :EC 型式批准
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
除模式A 要求外,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批准永久性联接(焊接) 工艺;验证焊接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同时,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授权机构将颁发EC 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10 年。
4) 模式B1 :EC 设计批准
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模式B。授权机构将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有效期10 年。
5) 模式C1 :型式符合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在每台产品上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6)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每3 年完成一次全面复审。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7) 模式D1 :生产质量保证
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8)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9) 模式E1 :产品质量保证
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 ISO9003) 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10) 模式F :产品验证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和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产品的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 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1) 模式G:单台验证
制造商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 检验内容除模式B 的项目外,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2)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制造、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模式D。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13) 模式H1 :带设计批准和最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质量保证
除模式H 的要求外, 还需补充:
1)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由授权机构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
2)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对制造商执行的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执行监督检验。
3. PED认证执行机构
MIT是 承压设备的认证工作由授权机构执行。授权机构是由欧共体成员国政府指定,经欧共体批准公布并颁发识别编号,按批准的范围执行PED认证的机构。
德国MIT.就是一个由欧共体批准可在全球范围承担认证工作,欧盟公告号为0068的授权机构,认证范围从A1到H1所有模式的符合性评审、欧洲材料批准、材料特殊评估、永久性连接(焊接、钎焊)工艺批准、永久性连接人员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