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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C-TICK认证,澳洲电磁安全性要求
电磁安全性要求
电子电器产品进入澳洲,除安全标示外,还应该有EMC标志 即c-tick 标志。目的是保护无线电通讯频段的资源,它规定的实施制度有点类似于欧洲的EMC指令. 因此,可以由生产商/进口商进行自我声明。但是,在申请 C-tick 标志之前,必须要按相关CISPR标准进行测试。并要由澳洲进口商背书&提交报告。 澳洲 ACA(Australian Commication Authority ) 统一受理,发放登记号码。
在澳大利亚电磁兼容性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在澳大利亚的EMC体系下,产品分为三类,供应商在销售二、三类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 标志。
一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这类产品在生产销售时可自愿申请使用c-tick认证。
二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
三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由于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的申请人只限于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注册公司,可通过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买家或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由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的认证机构申请。
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电子产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各州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施基本类似。在一个州被核准销售的电子产品在其他各州都可以销售。
一、澳大利亚电子产品进口情况、中国产品进口情况
2004年,澳大利亚90%以上的电子产品都来自进口。2003-2004财年,澳进口电子产品70.22亿美元,主要进口国为日本、中国、韩国、法国、比利时和德国等。来自中国的电视、收音机、VCD机、电动工具、家电产品等在澳进口市场中名列第一,中国很多其他电子产品也占澳进口产品绝大多数。但是,同日本、韩国等国产品相比,中国产品大多是贴牌产品,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数量不多。
二、新南威尔士州电子产品认证
(一)新州电子产品销售法规
在新州,按照《1945年电力安全条例》(Electricity Safety Act,1945)的规定,新州公平交易办公室(下称: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对电子产品和设备的销售是否附和安全规定实行管理。条例规定为保证公众使用电子产品的基本安全,电子产品必须附和一定规格和标准、被批准销售,同时粘贴核准标志。
《1945年电力安全条例》(下称:《条例》)以及《1999年电力(设备)安全规定》(下称:《规定》)(Electricity Safety (Equipment Safety Regulation,1999)要求所有在新州出售的非申报商品(non-declared)必须附和所规定的最低安全指标。《非申报商品适用证明书》可以直接向公平交易办公室申请办理。该证明书的颁发即证明产品附和以上规定中的安全指标。
公平交易办公室如认为考虑到公众安全需要,有权禁止某种产品的销售。
在澳大利亚其他州也有类似的核准销售申报商品和非申报商品的规定。然而,由于各个州在法律方面的不同要求,每个州的法律和规定都不尽相同。各州核准方案的基本原则的相似以及其法律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得澳洲各州的实际的核准方式基本一样。各州已经达成共识:在一个州核准的申报商品在其他各州均可销售。同样,在一个州核准的非申报商品也同样在其他州被认为附和安全规定,可以销售。
(二)申报商品
根据《1945年电力安全条例》中21款(Section 21)规定,以下产品为申报商品:
电器附件:电器连接器、控制和调节装置、电线开关、日光灯镇流器、日光灯起动器、灯座转接器、灯座-卡口和螺旋式、微型过量电流断路器、电源输出设置、插头、剩余电流装置、插座输出转接器、插座输出装置、供电活动电线、壁式开关
身体用电器:电热毯、活动加热垫、干发电风筒、全浸式加热器、电按摩器、电剃刀和发剪 室外电器:栅栏增能器、树篱修剪器、昆虫电杀器、草地护理器具、游泳池和按摩浴缸设备
家用电器:烤面包机、衣服烘干机、洗碗机、电风扇、地板磨光器/洗刷器、电暖炉、电熨斗、电水壶、厨用机器、液体加热器具(包括电饭煲)、微波炉、手提式烹调器具(包括搅拌机和电炒锅)、放映机、抽油烟机、电炉灶、冰箱/冰柜、缝纫机、电视接受机、吸尘器、洗衣机
照明器具:装饰性照明设备、检查性头灯、手提式灯、治疗式灯、圣诞节和节日灯饰 供电器具:电池充电器、超低压供电器 其他杂项:电弧焊机、压力储谁热水器、电动工具、烙铁 以上产品清单有可能更改和增加。可直接向公平交易办公室安全与标准处(Safety and Standards Branch, Office of Fair Trading)咨询。
1、申报商品销售
出售以下产品被认为违法:
(1)被公平交易办公室或者其他州或者领地负责机构批准、或通过类型测试(Standards Australia Type Test)或产品标准标志(StandardsMark)测试
(2)产品标志与《规定》不符
(3)产品不符合其他对产品的规格和标准规定
“销售”是指拍卖、交换、出售或被迫出售、企图或同意出售、展示、宣传、租用或被迫租用、为出售而展示或出租。
2、批准方案的主要内容
(1)申报商品批准
在每一申报商品类别中,每个类型的产品都要申请获得批准。如设计一样、按照同一规格制造可被认为是同一种类型。
(2)申报商品修改
除非列入公平交易办公室发布的豁免清单(Exemption Order),其他一切对于已经批准的申报商品设计、材料和制造的修改,均需在销售前向公平交易办公室提出新的申请。申请人并应向办公室提交修改申请并按照规定缴费。
豁免清单列明微小的改动,如替换类似的零件(如电容器、电阻器和晶体管)或在布局和风格上较原批准产品的改动。这些改动不需重新申请申报商品核准。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解释。
(3)申报商品检测和测试 经办公室检测产品样品,符合颁布的标准的产品获得核准。在测试中,不符标准的产品经适当改变能够达到标准,也获发核准。全部测试将在规定的实验室中进行(见第9条)
(4)申请程序 申请人需向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符合标准声明、申请费用、试验报告、测试产品样品、产品制造图纸、图片、规格等介绍产品制造细节的资料、材料和零件清单。
(5)申请对于已经获核准的申报商品的修改 对于不需要继续测试的对产品设计、材料和制造改动的申请,办公室需要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符合标准声明、申请费用、改动细节。 如办公室认为产品需要进一步测试,申请人需提供:样品、改动图纸和说明、改动产品测试报告
(6)核准更新 公平交易办公室核发的《核准证明书》和《适用证明书》签发日期5年或证书注明更早时间更新的应当更新。申请核准更新程序同申请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一旦申请获准,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原先的“核准标志”
(7)标志 申报商品除非标识有“核准标志”或RCM标志(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或经过法律认定的特定机构颁发的标志,否则不能在澳市场出售。“核准标志”以州名字第一个字母开始(如新州为N),后面为核发号码,该号码同该类产品《核准证明书》号码一致。例如N12345,表示新州核准标志第 12345号。另外,RCM标志可以替代核准标志,但是必须符合AS/NZS4417标准。RCM标志由Standards Australia颁发。
(8)申请人细节变动 在产品销售前,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办公室其商标名称、制造系列号码或者其他变动。此外,申请人更改名称或地址,应于更改发生21天内通知办公室。
(9)试验报告
办公室接受以下试验报告:
a)澳大利亚国家试验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 Australia,NATA)认定的实验室 b)在CB(Certifying Body)认可的实验室,CB报告必须同时提供CB证书 c)同NATA有互惠协议的机构认定的实验室
d)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相应机构认定的实验室,并且其资质不低于以上(1)、(3)项。
(三)跨塔斯马尼亚相互认可协议(TTMRA)
TTMRA是澳大利亚同新西兰之间的协定,并已经各方签署。根据协定规定,不需取得另外的许可,在澳大利亚合法销售的产品在新西兰同样可以销售,同样,在新西兰合法销售的产品也可在澳大利亚销售。该协定从1999年5月开始实施。
(四)非申报商品 非申报商品包括:电子零部件:用作电子产品安装部件或者与之相联的部件的安装设备、固定设备、材料,但不包括设备本身或光源以及申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