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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平通风管道在标准火条件下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用来检验通风管道承受外部火 (管道A)和内部火(管道B)作用时的耐火性能。垂直管道的耐火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耐火性能取决于吊顶耐火性能的管道;
b) 带检修门的管道,除非将检修门纳入到管道中一起试验;
c) 两面或三面的管道;
d) 排烟管道;
e) 与墙或楼板连接的吊挂固定件。
10.1 总则
应按GB/T 9978.1规定的装置和方法进行试验。同时还应满足10.2、10.3和10.4的规定。
10.2 进行完整性评价时试验条件的控制
10.2.1 管道A
在试验开始时控制管道A内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300±15) Pa,并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这一压力值不变。
10.2.2 管道B
在试验开始之前,使管道B内的空气流速稳定在(3±0.45) m/s。调整风机使其在试验期间处于 “开启”位置时管道B内能保持(3±0.45)m/s的气体流速。
试验开始25min后,打开风机的旁通风口,接着关闭截止阀,保持风机运转。使管道B在此环境下 稳定2min。
模拟风机处于“关闭”状态,保持3min,并在此期间对炉外的管道段进行完整性评价。接着重新打开截止阀,关闭旁通风口。截止阀打开或关闭的时间应大于10s且不超过20s。检查管道B的流速是 否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
每30min为一个试验周期,在每个试验周期结束前5min重复上述操作。在截止阀处于“打开”位置(风机开启)的其他时间内对管道B做完整性评价。
10.3 试验过程的测量与观察
10.3.1 完整性
按GB/T 9978.1的规定对管道进行完整性测量。
10.3.2 隔热性
按GB/T 9978.1的规定测量试件背火面的平均温度和最高温度。对炉外管道段,固定式热电偶不能覆盖的位置,应使用移动式热电偶测量最高温度。
10.3.3 其他观察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对不影响性能判定但会对建筑物造成危害的所有现象进行观察和记录。包括:
a) 记录管道变形的情况;
b) 从管道背火面释放烟气的情况;
c) 吊挂件固定件无法使管道保持在原有位置处的时间或管道出现垮塌的时间;
d) 在水平管道A的端部,管道膨胀或收缩的情况。
10.4 试验终止
当管道不满足第11章的判定准则或委托方提出要求时,试验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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