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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认证要求
1.FCC针对低功率(小于5 W)、紧耦合、电磁感应方式工作的无线充电装置,提出应满足KDB 680106 D01《低功率无线充电设备的电磁辐射实施细则》的要求。该细则规定了使用无线充电技术的充电装置的产品认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定义该文件的使用范围;指明了该文件所列产品应遵循的EMC、RF和SAR的测试要求;说明了FCC认可的无线充电技术;总结产品认证程序中所需的技术和文件要求。
2.FCC对于高功率(大于5 W)、松耦合,有一定传输距离的无线充电技术,如磁共振方式,需要提交PBA (PermitBut Ask)文件,以确认符合FCC规定要求。PBA文件包括申请认证产品所使用的工作方式、工作频率、射频传导功率、全向辐射功率、SAR值等技术规格参数,必要时需提供产品技术规格书和操作手册作为佐证。
3.工作频率大于9 kHz的无线充电装置,被认为是有意发射,需要符合FCCpart15和/或part18的要求。其中part18主要针对EMC方面,包含辐射骚扰测试和传导骚扰测试,part15主要针对RF方面,包含传导功率、辐射功率、占用带宽、杂散等测试项目。
(1)仅具有充电功能的(不含数据通信),适用Part18标准,不需要做Part15C。
(2)电能传输及数据通信在相同频段,适用Part15C,不需要做Par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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