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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6 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构筑物整体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 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对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协商后确定。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竣工资料、检查观测记录、历次加固和改造图 纸和资料、事故处理报告等。
2 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害 等情况。
3 考察现场,调查工业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4 确定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大纲,拟定鉴定方案。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结果、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内容应包括检测鉴定的依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内容、检测方案和主要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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