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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国家经贸委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效实施而推出的一项重要节能措施,是适应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旨在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促进用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由“energy”的第一个字母“e”构成一个圆形图案,中间包含了一个变形的汉字“节”,寓意为节能。缺口的外圆又构成“CHINA”的第一字母“C”,“节”的上半部简化成一段古长城的形状,与下半部构成一个峰火台的图案,一起象征着中国。“节”的下半部又是“能”的汉语拼音第一字母“N”。整个图案中包含了中英文,以利于国际接轨。
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属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使用权归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本标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认证范围:
1.节能产品人证(2)家电产品: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微波炉、贮水式电热水器、自动电饭锅、电磁炉、吸油烟机、单元式房间空调器、冷水机组、饮水机、溴化锂冷水机组、变频空调、水源热泵、多联机、热泵热水机、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灶具等;
(3)照片产品:管型荧光灯镇流器、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卤灯、金卤灯镇流器等;
(4)机电产品:低压配电降压节电器、电动机轻载调压节电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中小型三相交流异步电机、清水离心泵、通风机、变压器、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电力金具等;
(5)建筑节能产品:建筑外窗、中空玻璃、镀膜玻璃、绝热用模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胶粉颗粒等;
(6)汽车:节能环保小汽车等;
(7)新能源产品:光伏产品等。
2.节水产品认证
(1)工业节水产品:微型水力发电设备、空冷型(水空)换热器、冷却塔、内展翅片换热器、有机热载体炉、浸冲式洗瓶机、自清洗滤水器、氨制冷装置用淋水式冷凝器、凝结水挥手成套装置、冷凝密闭回水自动控制系统、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暖气直角式截止阀、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橡胶密封圈、IC卡冷水水表、水资源管理系统、余氨监测控制仪、透光率脉动絮凝检测仪、流动电流混凝投药监测控仪、热水水表、水处理药剂、水处理剂2-磷酸基-1,2,4-三羟基丁烷、水处理剂异噻唑啉酮衍生物、水处理剂丙烯酸-丙烯酸酯类共聚物、纯水处理成套设备、离子交换制纯水设备、高炉渣轮法粒化设备、电站燃煤锅炉干式排渣成套设备、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等;
(2)农业节水产品:旋转式喷头、非旋转式喷头、滴灌带(管)、轻小型喷灌机、电动大型喷灌机、智能型波涌灌间歇阀、农业灌溉设备过滤器、自动清洗网式过滤器等;
(3)非传统水资源产品类:中空纤维超滤膜组件、膜法海水淡化设备、海水淡化设备、反渗透淡化装置、循环海水冷却专用水处理药剂、中水再生利用装置、电子线路板漂洗废水回收设备、组合式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装置、亲水疏油性纤维球过滤器、旋转式滗洗器、格栅除污机、潜水搅拌机等;
(4)城镇生活(服务业)节水产品类:家用洗衣机、工业洗衣机、家用电动洗碗机、自动洗车废水处理循环使用设备、微电脑控制蒸汽清洗机、水箱配件、整体浴室、反渗透水处理设备、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水嘴、便器、花洒、淋浴房等;
(5)日化用品节水类:洗衣粉、漂洗助剂等。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一、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二、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三、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