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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3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 5085.1-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4.判定规则
4.1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 5085.4 和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4.2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GB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4.3样品的检测
1.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GB5085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在进行上述检测时,如果依据第1条规定确认其中某项特性不存在时,不进行该项目的检测,按照上述顺序进行下一项特性的检测。
3.在检测过程中,如果一项检测的结果超过GB5085相应标准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其他特性或其余成分的检测,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5.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6.无法确认固体废物的产生源时,应首先对这种固体废物进行全成分元素分析和水分、有机分、灰分三成分分析,根据结果确定检测项目,并按照第2条规定进行检测。
7.根据第1、4、6条规定确定固体废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时,应就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向与该固体废物的鉴别工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