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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
指令
CE
中的
MD
机械指令
Machinery Directive
机械的定义
依
Machinery
机械指令之规定(
Article
1.2
)
,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常中至
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
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
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
控制器或电路
而运动者,都称之为
[
机械
]
。
directive
[
机械
]
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
器群组。
此外,
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
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
人员安全或健康之
[
保安零组件
]
,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
Article
):
·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
/
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
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
轻武器,
·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
员及
/
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
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
74/150EEC
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
(1)
,有关欧市调和
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
该指令最后经
88/29/EEC
公报指令
(2)
修正。
·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
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
15º
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
人员,
—
人员与货物,
—
货物,
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
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
且其控制
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
采矿用绞具,
—
剧场用升降机,
—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
此外,
392
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
其余指令涵盖,
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
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
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Article 1.4
)
CE-MD
机械指令更新通知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
2006/42/EC
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实施,
取代旧版机械指令
98/37/EC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自
2009
年
12
月
29
日起,
所涉及的机械产品
CE
认证必须按新指令
2006/42/EC
实施认证、
检测工作。
2.
对已经按旧版指令获证的机械产品,相关企业应在
2010
年
6
月
29
日前完成
CE
证书的换
版工作,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此次换版原则上不改变原证书的有效期。
3.
此次证书换版只针对
MD
指令的证书,换版由申请人(委托人)以变更申请的方式进行。
若证书覆盖的产品未发生变化,则
LVD
指令的证书可不做换版申请。
4.
按照新指令进行换版时,若适用的
EN
协调标准未发生变化且企业产品不变更,则不用重
新试验。
5.
从
2009
年
12
月
29
日开始,厂商应依据
2006/42/EC
指令的要求,为首次上市的产品
提供
EC
自我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