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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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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相关标准
    CNAS认可项目:否
  •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业务受理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不同、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业务受理依据: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

      保密承诺:

      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政府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注意事项:

      1、指定专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及检测;

      2、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时,需检测的工作场所应正常生产,不得人为干扰采样及检测;

      3、确保我公司在检测现场的工作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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