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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危险性鉴定规定: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进行鉴定。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等级划分按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井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 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二、危房评定方法
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2 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4 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