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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污染
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统称为"场地",场地的主角,往往是地块的土壤。
场地污染,是指在一定空间区域上的土壤及含水层中污染物浓度及暴露量达到不可接受的生态或健康风险水平,或已经超过国家及地方限定值的现象。
为明确场地环境质量,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即"场地环境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监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分别对农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的重点监测对象进行了明确: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解析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适用范围:
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
标准限值:
风险筛选值——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风险管制值——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适用范围:
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术语定义: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业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标准限值:
第一类城市建设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或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第二类城市建设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污染风险筛选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污染风险管制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中润具备以下标准规定污染物的检测能力: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