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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在印染及后整理等过程中需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因此, 必须遵守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 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安全。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详见下表。
项目 |
A类 婴幼儿纺织产品 |
B类 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
C类 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①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②/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限量值≤20 ) |
①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②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③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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