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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 职业卫生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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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相关标准
    CNAS认可项目:否
  •   【预评价目的】:

      完成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项目可拿到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

      预测危害因素种类及浓(强)度----通过类比法等手段预测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强度;

      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报当地安监局职卫科报批。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定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类比)企业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内审→修改报告→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报告时间: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20~35个工作日可出具评价报告。

      客户提供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说明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5、总平面布置图

      6、设备清单及其布置图

      7、其他

      保密承诺: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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