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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指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属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环节。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二十六条
【评价目的】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该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主要环节和危害程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该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控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3.针对该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4.通过对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为建设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也为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时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5.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开展时间】试运行180天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