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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装材料欧盟94/62/EC指令检测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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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94/62/EC
    CNAS认可项目:是
  • 欧盟指令 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2005 年3 月9 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指令EN 13432 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

       指令94/62/EC 主要分两部分内容,即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C 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指令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      1999/42/EC 关于依据94/62/EC 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定指令94/62/EC 颁布后,奥地利政府依据该指令的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规定的回收率的通报。在依据法律程序,征求成员国意见后,欧盟批准了奥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多字值得一读,可从一个侧面了解欧盟市场经济规则。指令94/62/EC 第6 条、第6 款称:“对于已经或将要制定超过1(a)和(b)节中目标的计划并对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适能力来达到该效果的成员国,应允许其追求这些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并不妨碍其它成员国遵循指令。成员国应就该情况报告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在进行考证后,批准这些措施。其间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合作,因为他们对上述考虑是一致的,并且不会形成辨别上的专断和对成员国之间贸易受限制的掩盖。 

    94/62/EC适用范围

      1. 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体内市场的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不管它是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围应用或放弃,并与所用材料无关。

       2. 本指令应用不影响现有的包装质量要求,如关于安全、保护健康和卫生的包装产品或对现有运输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会91/689/EEC指令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规定。

       本指令所用名词定义:

       1. 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护、处理、运送和展示货物的所有产品。包括从原材料到加工货物,从生产者到用户或消费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应被认为是组成包装。 “包装”只包括:   (a) 销售包装或基本包装,即包装作为最后用户或消费者所购销售单位的一部分。   

    (b)组合包装或第二次包装,即包装用于在销售时,将一定数量的销售单位进行分组,而无论其是否会销售到用户或消费者,或是否只作为在将近销售的时候补充架上的手段;包装可以从产品移去而不影响它的特性。   

    (c)运输包装或第三次包装,即包装用于方便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位或组合包装以防止实际搬运和运输损失。运输包装不包括道路、铁路、船舶和航空容器。

       2. 包装废弃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废弃物定义所覆盖任何包装或包装材料,排除生产剩余物。

       不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

       实施日期: 1999-9-3   补充: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在每种均质物质中铅/汞/镉/六价铬四种重金属之和不超过1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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