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公共场所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卫生学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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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规:GB9663-1996
CNAS认可项目:是
- 公共场所单位申领《卫生许可证》的,或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进行扩、改建项目的,必须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并按认可的方案施工完毕,通过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才能办理申领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所需材料
(1)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 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3) 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4) 属于游泳场所的,还应提交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5)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名称合法性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只需提供注册号,不需提供纸质件。)
(6) 经营场所准确地址相关资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编号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市规划国土委出具的《房产证》,不含军产房、农民房等,以及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 凭证》,只需提供编号,不需提供纸质件。)
(7)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8) 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