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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后,但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审理中达成了和解,故不再需要继续鉴定,能否起诉鉴定机构要求其退还鉴定费呢?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就注意到这样一起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我们以案说法共同了解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解释。
案件情况
2022年4月14日,在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丙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甲公司支付鉴定费40万元,丙公司启动鉴定工作。5月11日,丙公司已经完成鉴定工作程序中的现场勘验、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工作,具备出具鉴定报告条件。后因甲公司、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继续鉴定。关于鉴定费用,丙公司称因鉴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且鉴定工作终止并非丙公司的原因,根据丙公司的工作量情况,可以退回鉴定费10%-20%。双方对鉴定费退回金额存在争议,甲公司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退还鉴定费40万元。
丙公司辩称,鉴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本案委托合同关系终止并非丙公司的原因,是甲公司、乙公司达成和解所致,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退还鉴定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甲公司、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二是丙公司是否应退还甲公司鉴定费?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亦不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订立的合同,而本案中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机构即丙公司并不是甲公司直接委托的,而是司法鉴定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程序所选定的,故甲公司与丙公司间不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事关系中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约束合同签订双方,对第三人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丙公司系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活动,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未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也没有口头达成或直接签订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不是合同双方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原被告双方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故甲公司要求丙公司返还鉴定费的请求不具有请求权基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司法鉴定是审判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法院司法辅助活动,属于司法行为,故司法鉴定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诉讼标的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最终,槐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有中立性、独立性与公开性,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负责,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指示或干扰。司法鉴定中当事人与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抑或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程序所选定的,鉴定机构不处理当事人的事务,而是依据法院的指示从事鉴定活动,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也没有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不是合同双方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事人请求退还鉴定费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不服,只能向委托法院提出,由委托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