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务?
前几天,我碰到了一个锂电池产品,咨询UN38.3测试。
这个产品的模组,之前已经在我们实验室,做过UN38.3报告。
我有另外一篇文章提到,如果电芯或者模组做过UN38.3认证,电池包产品做认证时,是可以数据参考的,节省费用和时间,很棒,对不对?如果感兴趣,请点击:(《当你的电池产品,电芯或者模组已经通过U38.3认证……》)。
不过,等产品规格书,传递给了实验室,我就迎来了工程师一盆冷水(经常的)——
”这个产品,无法测试UN38.3,因为产品,输出的是交流电。”
赶紧查看产品规格书,发现这个不间断UPS电源产品,原理如下:
将电池组并联后,再通过逆变器,输出恒定的交流电压,并且输出的只有AC电,而没有DC电。这个产品,类似于市面上TESLA的POWERWALL系列非常相似。
UN38.3测试,首先,要对样品进行“直流”充放电循环处理,
其次,UN38.3测试 T1-T8项目完成后,会记录电压下降值。
以上要求,都是默认,产品输出是“直流电”。
遇到问题,想办法解决。
一开始我设想,是考虑能否把这个产品,看作是一个将直流电,逆变成交流电的”设备“呢?
如果判定为”设备“,那么,我们就可以忽略逆变器、交流出口等一系列“外设”(设备),只考量其中的电池包,在电池包上做UN38.3测试。
答案是:不行。
我们咨询了鉴定机构,DGM迪捷姆鉴定专家,对于这个只输出交流电的产品,讨论了一下,最终判定是按照“UPS电源(965类别)”判定,不能当作”设备“。
所以,又回到起点。
不过,专家给了一个补充说明,也是这个补充,让继续测试成为可能:
在UN38.3的.2.2(c)条款中,定义了,一个电池组被重新判定为新的型号,要符合(a)或(b)或者(c),“导致任何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变化。“
这个条款,规定了在(a),(b),(c)任一情况下,产品会当作“发生改变,而必须要重新进行UN38.3测试”。
反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a),(b),(c)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产品是可以当作同一个型号,进行测试代替的。
(a)和(b)都是关于电池组电解液、能量的变化,
而(c)要求,其中列举了6项要求。
“电池组柜”VS“电池组柜+逆变器”,被判定,不会触发“需要当作新型号,重新测试条件”,是可以互相替代。
那问题就简单了,最终,我们实验室,是拆除了逆变器部分,接线,将其“恢复”为DC电输出,完成了UN38.3测试。
这个思路,符合UN38.3对于测试要求,又跳过了AC电输出的测试障碍,是一个好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