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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通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
【服务对象】
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
【相关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89.1《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
GBZ/T 189.2《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
GBZ/T 189.3《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
GBZ/T 189.4《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
GBZ/T 189.5《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
GBZ/T 189.6《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
GBZ/T 189.7《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
GBZ/T 189.8《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GBZ/T 189.9《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
GBZ/T 189.10《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Z/T 189.11《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