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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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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 年 5 月 28 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 188 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 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 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 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 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 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 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 号)) 。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 电离辐射防护仪: 射线监测仪、 照射量率仪、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 分析仪、CO2 分析仪、SO2 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 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 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 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 号) )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 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 号) )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 号) )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 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 号) )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 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 号) )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 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