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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提供ce认证,机械产品MD、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承压设备PED、电梯LIFT等认证服务
例如常见测试EMC
EMC
一. 指令背景:
电磁兼容性(EMC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于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强制执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了新的电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新EMC指令已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替代现行的EMC指令89/336/EEC,新EMC指令实施之后有两年过渡期,即按89/336/EEC指令进行认证的产品2009年7月20日之前仍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二. 指令范畴:
所有各种电动和电子器具或系统,以及含有电动和(或)电子组件的设备和装置。这些器具、装置或设备容易产生电磁扰动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类电磁扰动的影响。这个定义的范围相当宽,从理论上讲,它包括了从电磁驱动的玩具到大型的工业设备在内的所有设备器具。在该指令的附录3中所列的产品类别进一步确定了上述一般定义的具体范围:
-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Household Wireless and TVB);
- 移动式无线电设备(Mobile Radio Equipment);
- 医疗和科学设备(Medical and Science Equipment);
- 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设备(Household Equipment);
- 教学电子设备(Electronic realia);
-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发射设备(R&TTE;);
- 工业制造设备(Industrial Equipment);
- 移动式无线电通讯和商业无线电话设备(Mobile Wireless Equipment);
- 信息技术设备(ITE);
-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设备(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Mobile Radio);
- 通讯网络设备和仪器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 一般灯具和荧光灯具(Lighting);
三. 指令与产品:
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性(EMI),另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免疫性(EMS)。指令第四条定义如下:
- 产品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得超过一定程度,以确保无线电设备、通讯设备及其它设备能正常工作;
- 产品亦须有适当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其本身的正常工作;
在评鉴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时,应引用相关的技术标准。这类技术标准,可以是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是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四. 指令与认证途径:
- 厂商自我声明:
由厂商自己提出保证声明。若厂商根据欧盟标准(协调标准)制造其产品,则可签署保证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指令之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此保证声明是由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签署。该保证声明,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
-由权威机构(Competent Body)提出报告:
若厂商未引用或仅部分引用欧盟标准,则制造者或其在欧市内的授权代表须在产品上市时,建立一份技术档案备查。这份技术档案须包括产品说明,所采取之电磁兼容性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由专业机构(Competent Body)核发的技术报告或证书。该技术报告,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
- 由认证机构(Notified Body)执行型式认证:
若产品属于国际电信协会公约中所定义之无线电通讯设备,则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须向认证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EC型式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