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02-06 14:53:25) 点击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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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缔约方应按下述条款以及本协定的其他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给予有差别的和较优惠的待遇。
2各缔约方应特别注意本协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本协定时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
3各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4各缔约方认识到:即使已有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发展中国家仍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因此,各缔约方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
5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特殊问题,各缔约方应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有助于所有缔约方有关机构的积极和有代表性的参加。
6各缔约方应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措施,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要求,考虑制定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能时制定这些标准。
7根据条款11,缔约方应向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协助,以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会对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协助的条款和条件时,应考虑到请求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发展阶段。
8认识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可能面临的特殊问题,包括组织机构和基础结构问题,认识到各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的特殊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他们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妨碍他们充分履行本协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为了保证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够遵守本协定,应要求,协定条款13中规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本协定中"委员会")被授权允许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他们对协定应负的义务。当审议这种要求时,委员会应考虑到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特殊问题,及待殊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其技术发展阶段,因为这些都可能妨碍他们充分履行本协定。委员会应特别考虑到各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间题。
9在咨询时,各发达国家缔约方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的特殊困难,在考虑帮助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时,要考虑到此发展中国家在经费和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
10委员会应从国家和国际角度定期检查本协定所规定的给予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有区别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