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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雷
检测认证服务专家安建房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

李雨雷http://www.testrust.com/blog/316/

专长领域:土木工程
毕业于襄樊大学
专家最新动态:李雨雷 在2017-09-27 09:54:35发表了深圳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宝安区西乡街钟屋房屋商铺安全检测鉴定

发表时间:(2017-06-05 23:47:02) 点击量:21

宝安区西乡街钟屋房屋商铺安全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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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6、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相关问题。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此前有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需原检测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或者有原检测单位开具的发票的,经查实给予认可。    (二)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已经提供了无期限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再次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无需再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租赁期限超过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的。 “创新发展,服务社会”是我们建科人工作的一贯使命,“勇担责任、持续革新、整体至上”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面向未来,我所将充分发挥综合技术优势,秉承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一贯作风,继续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正高效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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